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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开云网站1970-01-01 08:00:00

  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的具体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准许合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二条。

  日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5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15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不满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2000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日取地表水不满5万立方米的非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小于5000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2000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保证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五)地下水取水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六)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二十条;《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上免费下载。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16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进行收费。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收费标准是:

  备注:1.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02号 许可事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的具体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的具体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由拥有相对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并取得水务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5.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有效期2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办〔1993〕112号)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三条。

  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办〔1993〕113号)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兴建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境的引水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河道堤防工程是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排涝、水环境改善的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涝、潮水危害或改善河道水环境而修建的水工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办〔1993〕112号)编制;

  6.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初步设计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办〔1993〕113号)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

  1.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茅洲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深圳河)以上河流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河道整治工程;

  2.投资估(概)算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估(概)算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排涝工程;

  3.防潮标准高于50年一遇(含50年一遇)的海堤工程,或防洪标准高于100年一遇(含100年一遇)的河道堤防工程;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二)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降低行洪标准,不造成水质污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

  (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防洪评价》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设计文件及相应图册(原件3份)(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置、目前建设的阶段、工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设计图应为加盖项目设计单位图章的设计原图,至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目的平面位置图、剖面图);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原件3份)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项目对防洪、排涝或水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三)根据《防洪评价》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的补充完善设计。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02〕50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本实施办法。

  3.防潮标准为100年一遇(含100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覆盖或填堵河道沟叉、废除防洪围堤的经深圳市水务局审查,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包括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引水和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构筑物和排污口等工程。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第七条、第八条。

  (四)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旅游项目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审批在深圳市从事涉及场地平整、采矿取土、搬运土石方的生产建设项目(含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环境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山采石取土等)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第十四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单位须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容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工作指南》的要求;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单位须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项目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本数)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含本数)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4份);

  4.规划国土部门出示的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项目动土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且动土量少于5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

  4.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上免费下载。

  (一)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本数)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含本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动土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动土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证件;取得该证件后3年内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取得该证件逾3年未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证件,取得该证件后3年内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取得该证件逾3年未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准许在深圳市的一定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含自来水、直饮水、中水、海水)经营。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条;

  (三)《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第八条。

  (四)采用招标、拍卖、招募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并获得中标通知书或者在招募中通过谈判被确定为被授权人;采用符合条件授予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特许经营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五)按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做出相应承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

  (三)企业制定的有关城市供水生产运行、水质检验和经营服务全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原件1份);

  (五)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的承诺书(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组织评审组按招标、招募文件或特许经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深圳市水务局依据评审组意见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授权书,同时核发《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有效期限同授权期限。

  取得授权书和《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后方可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准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施工等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雨水。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3项;

  (二)《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四)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向城市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雨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公布)第六项;《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三)建设工地、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提供雨、污水水质分析报告以及排水管理制度材料(原件各1份);

  (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设立的企业可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上免费下载。

  1.全市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城市排水许可;

  2.设计雨水量1200升/秒(含1200升/秒)或设计生活排水量800立方米/日(含80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3.管径1000毫米(含1000毫米)以上的市政污水管道、管径1650毫米(含1650毫米)以上的市政雨水管道和截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排水箱涵(渠道)建设项目。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城市排水许可证》(临时),有效期1年;属于施工排水的,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工期。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

  (三)符合《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SZJG3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SZDB/Z5);

  (一)深圳市水务局: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市政排水管渠、泵站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辖区内市政排水管渠、泵站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排水设施验收合格止;1年内未实施的自动失效。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3.排水管渠电视、声纳检测评估技术报告和资料(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上免费下载。

  2.设计雨水量1200升/秒(含1200升/秒)或设计生活排水量800立方米/日(含80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3.管径1000毫米(含1000毫米)以上的市政污水管道、管径1650毫米(含1650毫米)以上的市政雨水管道和截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上的排水箱涵(渠道)建设项目。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排水的设计和施工临时排水方案,以及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进行审批。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4.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3.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2.建设项目排水工程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平面图、系统图等)(原件各1份,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原件各1份,电子文档1份);

  5.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联系电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施工工地临时排水工程设计图纸(含总平面图、大样图等)(原件各1份,电子文档1份);

  2.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文件(指具体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工程)(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3.涉及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指与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有关的其他建设工程)(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4.建筑设计企业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2.设计雨水量1200升/秒(含1200升/秒)或设计生活排水量800立方米/日(含80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3.管径1000毫米(含1000毫米)以上的市政污水管道、管径1650毫米(含1650毫米)以上的市政雨水管道和截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排水箱涵(渠道)建设项目。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排水设施验收合格止;1年内未实施的自动失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用水节水工艺合理,工程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电子文档1份);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核检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或深圳节水网()上免费下载。

  (一)深圳市水务局:受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受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申请。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二)申请人向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不发生变更时,无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