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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开云网站1970-01-01 08:00:00

  为加强对外派监事会工作档案的管理,逐步建立监事会档案管理系统,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工作档案,是指监事会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是监事会工作档案的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部门,对监事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立监事会档案室,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监事会的档案管理。凡接触监事会工作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监事会工作档案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监事会应加强对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重视工作档案建设,维护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监事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工作资料,按规定向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移交归档。

  (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的批示、指示、审核和审定意见。

  (三)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领导对监事会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建议的批示。

  (五)企业上报的很多材料。包括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根据《外派监事会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送的材料及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要求企业补充的其他重要材料。

  4、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财务数据及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

  (七)监事会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部门联合查处企业有关事宜后形成的工作材料。

  (一)上报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等,在批复或审定后一个月之内;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部门联合查处企业有关事宜后形成的工作材料归档原则是:

  (一)以监事会为主办单位的,监事会留存原件,其中,涉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具体案件或极少数特别的材料,经批准原件可退回,监事会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进行立卷,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要求是:

  (一)归档文件以每一个企业的每一个会计年度为单位立卷,一般不得将一个企业不同年度的材料合并立卷。跨年度的材料一般与上一年度的材料合并立卷。

  (二)卷内材料应以结论性材料、证明性材料、立项性材料为序进行排列,一般排列规则为:

  (三)监事会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及时收集工作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工作完结后,应对其工作范围内形成的全部资料做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规定进行初步组卷的工作。经监事会办事处主任复核后,进行案卷编目工作。

  (四)卷内文件应填写“卷内目录”和“卷内说明”。“卷内目录”主要是按排列顺序和统一格式依次填写文件名事项;“卷内说明”主要是说明卷内文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的监督检查材料,注明工作底稿的编写和主要工作负责人,以及别的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卷内文件要按排列顺序编写页码

  (七)卷内文件要去掉金属物(订书针、曲别针等)。破损的文件,应按裱糊技术方面的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用传真机热敏纸接收的文件应复印后与其一并立卷。

  (九)归档文件应及时装订成册,并在封皮上统一注明“江西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立好的案卷要以年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目录里要有类目索引和整理情况说明并附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

  第十六条 借阅监事会工作档案,要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泄密、擅自复印,更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和损坏。借阅时间一般不允许超出10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监事会工作档案,经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国资委其它处室借阅监事会工作档案的,经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监事会工作档案一般不外借。外单位确需借阅的,要履行批准手续。持单位介绍信,经省国资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借阅使用。

  第十八条 永久、长期的档案要按照类别存储放置。档案检索工具应专柜保管,用后及时放回原处。音像档案要单独存储放置,按时进行检查,并做记录。档案柜要编写柜号,按顺序排列。

  第十九条 档案室属于机要重地,不相关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注意防虫、防潮、防火、防盗。

  第二十条 对保管到期的档案,由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清理、鉴定,提出存毁意见。需销毁的档案材料,经国资委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一定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国家秘密、监事会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机密。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对监事会工作档案或重点档案逐卷进行全方位检查,察觉缺陷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监事会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非常显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可给予奖励。

  (五)将监事会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归档,拒绝或者不按期移交监事会工作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监事会工作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一定的措施,造成监事会工作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监事会工作档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监事会工作档案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