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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作者:开云网站1970-01-01 08:00:00

  您好,根据今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请问:(1)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怎样界定?(2)我们企业(属于水上运输行业,为高危行业)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船舶技术和安全的监管和公司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样的部门是否属于安全管理机构?(3)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的几位员工负责船舶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督和公司一部分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这样的岗位设定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是隶属于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高危行业需要怎样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才能符合新法规的要求?麻烦尽可能详尽答复,如有必要也请留下咨询电话,我们大家可以进一步请教有关问题,谢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真实的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