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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印章管理制度

魅视科技: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开云网站1970-01-01 08: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印章。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省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适用于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支票入账提现及银行相关业务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用公章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文件;

  (五)业务专用章:一般在报价单或订购单的相关文件上使用,同时也适用于特定业务项目的相关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各类印章实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规范使用、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或总经办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三)总经理授权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首席财务官应在财务部内部确定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专管人员。。

  (四)业务专用章由总经理授权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和使用,人事行政部主管应在人事行政部内部确定专管人员。

  (五)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配置部门章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使用。部门章的刻制、停用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办理。

  第六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归口管理。需刻章的部门提出印章制发申请,经过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办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有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专管人员通过签呈办理印章作废相关手续。印章保管部门应将已废止印章谨慎保管三年后销毁。

  第八条 公司财务方面相关的印章由首席财务官或首席财务官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公司及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由公司总经办或总经办指派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章由法人本人自己保管或法人授权他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人事行政部主管或人事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有经过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

  第九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印章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防止造成损失。

  第十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负责审核用印流程的合规性,负责核对拟用印文件与获得审批文件的一致性,对因未履行前述职责及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印章专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章,用印人用印流程不规范或与审批内容不符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章;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流程或核对内容的,或者拒绝办理用印登记的,印章专管人员有权拒绝用章。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等后果的,由其承担对应责任。

  第十四条 用印审批凭据或公司领导签批件的复印件由印章专管人员留存,保存三年以上。公司级印章的入网、销毁凭证及用章登记台账应定期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章,依据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使用印章时,使用人需向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连同需盖章文件上交),并说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时间、印章的种类、申请人等。

  (二)印章使用申请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说明印章使用事由、用章类型、盖章时间等并有申请人签字确认,后连同需用印盖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专管员盖章;若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可拒绝盖章;

  (三)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原则上需由申请用章部门办理信息化签呈由上一级领导审批用印;

  (四)公司对外做担保事项需要按照《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在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时,需要将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记录做单独的登记。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下属单位公章、合同章的使用,经有权人员审批(审批人见信息化签呈或合同流程)后方能用章。

  第十七条 公司公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章人部门负责人提出印章外借申请流程,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带出公司。

  第十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谨慎保管用印登记簿等档案文件,记录注明被用印文件名称、使用日期、用章人、 用章事由等。

  第二十条 公司印章应加盖在文件正面或文件指定位置,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章件的落款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署的多页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空白纸等空白文件上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保管、存续、使用、登记规范,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按时进行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签批程序错误、用印文件与审批文件不一致、用印人拒绝用印登记,印章专管人员仍用印或用印人强制用印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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