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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普遍的问题解答上海诺唐

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普遍的问题解答上海诺唐

作者:开云网站1970-01-01 08:00:00

  越来越多创业者把注册公司选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注册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企盈小编把大家会遇到的普遍的问题总结了一下,如下:

  答:自贸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答: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

  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答:依据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答:除总体方案中规定必须在自贸试验区内经营、提供服务的领域外,自贸试验区内的公司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答: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答: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外资企业设立由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答: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答:建议企业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答: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等形式;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别的类型包括: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际所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答: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答: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答: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在版式、记载事项、颜色等方面与区外企业相区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答: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答: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名,不能多人同时担任。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一定要设监事会。

  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相关的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自贸试验区成立后,区内的企业都开始用新版营业执照,请问原来的执照还能够正常的使用吗?

  答:可以。自今年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启用新的营业执照。10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够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答:不需要。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取消了企业年度检验,但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即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答:工商部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确有一些政策突破,其中之一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也不是对所有公司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明确规定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其次,即使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时也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注册资本是反映公司规模和巿场竞争力的重要事项之一,部分行业在核发行业许可时对公司注册资本会有特别要求,因此,投资者应该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慎重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既然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取消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只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任意数额,越大越好?

  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实际缴付出资。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仍应当按约定缴付出资。与此同时,公司还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缴付能力和真实的情况慎重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答:可以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试行一些新的政策,如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试行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等。企业如果迁移至自贸试验区需要按照自贸试验区内的政策登记,缴回原营业执照,核发新版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