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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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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开云网站1970-01-01 08:00:00

  (1996年11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成人发(1997)8号)

  龙泉驿、青白汇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及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物价、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燃气行政主任部门实施本条例。

  建设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工程竣工后,燃气行政主任部门应会同计委、经委以及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专业验收,未经专业验收或专业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安全消防设施和营业场地;

  (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资料,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等证件;

  (四)燃气工程施工图、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工程项目施工及设施安装验收、消防设施等技术资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燃气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燃气行政主任部门更换经营许可证。

  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经燃气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所涉及的燃气企业监督下实施。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由所涉及的燃气企业负责改迁,其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工业、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拖,贸易结算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工作由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由燃气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用户应当依照国家批准的气价并按照规定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支付气费。

  燃气企业在接到检修通知后应及时前往处置,确保安全。检修费用由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承担,属人为造成故障的,由责任者承担。

  燃气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事故或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时,应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一)燃气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后不按规定更换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违反安全规定擅自处理燃气设施故障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四)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或在钢瓶之间直接翻倒液化石油气的;

  (二)“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的储配站、配气站、调压站(箱)、管道及闸阀、计量表、燃气器具等附属设施和液化石油气运输工具、储罐(场)站、供应站、钢瓶及调压器等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作业规程》(DBJ20-03-88)等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批准施行的《成都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