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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该怎么样打造“善意的距离”?

博物馆该怎么样打造“善意的距离”?

作者:开云网站时间:1970-01-01 08:00:00

  简单来说就是,上海玻璃博物馆里一件艺术品“玻璃城堡”在展览过程中被两位小观众弄坏了。

  这座梦幻的玻璃城堡由Arribas艺术家兄弟花费500小时,以特殊的灯工工艺——线年,为庆祝上海玻璃博物馆五周年庆,它由Arribas捐赠,并成为上海玻璃博物馆的永久收藏。

  遗憾的是, 2020年5月30日下午,因两位小观众翻越展区围栏,并在追逐玩闹的过程中撞到展柜,城堡随即发生塔尖倒塌、破碎的情况,而其余部件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错位、破损。

  目前,我们已联系艺术家对情况做说明,并就展品修复问题寻求帮助。然而由于疫情原因,生活、工作于美国的两位艺术家无法启程往返上海。因此,我们只可以让城堡暂时以“不完美”的面貌示人,如若给您带来不良的参观体验,我们十分抱歉。

  在此,上海玻璃博物馆郑重呼吁,请各位观众务必遵守博物馆参观礼仪,不翻越围栏,不触摸展品,不追逐打闹,不高声喧哗,展品的安全和文明的参观环境,要求我们共同守护。

  @pililibeibei:建议让孩子家长赔偿,作为监护人应该尽到监护义务,孩子和家长都该有个教训。

  @怡安永逸:贴个标签,损坏照价赔偿,来时候先保险公司估个价。没什么比让孩子爹妈掏钱更能遏制熊孩子的了。

  @龙之幽灵zxm:光考虑了观众和展品的近距离观赏。忽视了展品的保护。两难啊!

  @love那些小时光 :@上海玻璃博物馆 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出现第二次,熊孩子固然讨厌,你们管理方面是否也有欠缺,滚动播出翅膀被损坏过程看来达不到警示效果。

  @julicsti:玻璃博物馆展品被熊孩子弄坏不是第一次了,作为馆方也应该在保护工作上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然出事了,都是大棒高高抡起,轻轻放下,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

  实际上,网友口中的“事情出现第二次”,是指发生在上海玻璃博物馆的另一件藏品——《折》的损毁事件。

  2013年,同样是在上海玻璃博物馆,同样是两位小观众翻越围栏,同样是一件玻璃展品,在小观众的用力拉扯和摇晃下,被扯下一大块,碎落在地。

  这幅作品其实原名叫《天使在等待》,是这位艺术家专门为她刚出生的女儿做的。在之后的讨论中,艺术家把这个破损的作品原样保存,然后改名叫做《折》,并且未向破坏者要求赔偿。

  据悉,上海玻璃博物馆已将这一受损展品依原样展示在主馆核心位置,并配合被破坏时的监控画面,以示警醒,希望让更多观众能够意识到如何才是“博物馆正确的参观方式”。

  不过也有网友解释了博物馆在展览中面临的两难局面,“博物馆都有一个难题,展品和观众的距离和隔离问题。体验上,一幅油画最好就裸挂在墙上,不设围栏;保护上,最好全封闭,观众三米开外。”

  2019年5月26日,香港拍卖行,清代著名画家任伯年的四条屏名画之《淡黄杨柳带栖鸦》正在展出。

  2019年8月,广东省博物馆一纸写得歪歪扭扭的留言,又一次成为被讨伐的导火线。

  一位家长在留言簿上写到:“工作人员管得好多啊!不给吃东西,又不给孩子跑啊,不让孩子解放天性吗?跑怎么了跳怎么了,碰恐龙又怎么了!!!不行吗!!!观众不是上帝吗!!!孩子就不是吗?!管得也太多了吧!!!”

  从某种程度上说,有“熊孩子”必有“熊家长”并非没有道理。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使然,但这并不表示他们能够为所欲为,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就一定要遵守公共场所的规矩。

  孩子可以不懂,但是家长不能装作“不懂”,更不可以用“孩子不懂”作为理由,不对孩子的错误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博物馆不是游乐场,它的教育属性一定是大于娱乐属性的。在进入博物馆之前,家长和孩子都有必要提前做一点功课。

  复旦大学博物馆馆长、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副教授郑奕建议,在到访博物馆前,家长要与孩子一起制定参观计划,让孩子也去参加了,从而激发他们参观学习的兴趣与热情。

  北京自然博物馆科普教育部工作人员高源也建议,家长在带着孩子参观博物馆时要做到“三开、一关、要带上”——打开眼睛、打开耳朵、打开大脑,关闭嘴巴,带上纸笔。观察“这是什么”;发现“这里有意思”;思考“为什么这样”;倾听“寻找答案”;最后是分享,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表达。

  上海玻璃博物馆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博物馆之所以不同于游乐园,正是因为博物馆有它本身的艺术性和教育意义,这对孩子的成长很重要,博物馆方面还是希望网友能够理解博物馆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如果因为一个错误就把孩子定性为一个‘犯罪者’,这样不好,我们能做的是正确的引导和教育,而不是一味的苛责,公众教育方是普及参观礼仪的长久之道。”

  目前,上海玻璃博物馆还未对被损展品要不要观众赔偿进行明确说明。但文化在线了解到,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如果观众在博物馆进行故意破坏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损坏文物罪”,当如同此次案例中所破坏的展品并非珍贵文物,虽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并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尽管在很多展品被人为损害的案例中,肇事者都获得了博物馆或展览主办方的原谅,并且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破坏展品对于肇事者是一件毫无成本的事情,需要面对的可能是民事赔偿,甚至是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不得已承认,有些展品受损,与展览主办方缺乏安全防范不无关系。然而,展品遭到人为损害的原因还是以主观过失与故意破坏为主。

  纵观展品遭毁的报道,大多数是对民众素质的声讨以及对博物馆自身管理的反思,却鲜少从事故责任分配给予公众以宣传,造成公众对破坏展品所造成的责任后果十分陌生,使公众产生“破坏展品不需负责”的侥幸心理。

  减少展品受损,不应该只寄希望于民众的个人素质,也不应当把责任全部施压给博物馆及展览主办方,而是应该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约束,让公众意识到所需承担的责任,从而形成文明参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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